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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常委会评议福州市公安(边防)派出所办法
发表时间:2006-11-07 信息来源:http://www.fzrd.gov.cn 字体:【】【】【

(2006年8月25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人大代表评议公安(边防)派出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共福州市委要求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平安福州”建设总体部署,通过组织各级人大代表评议,总结经验,促进基层公安(边防)派出所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民警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保一方平安的能力与水平,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评议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评议工作要在市、县(市)区委和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进行,评议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

    2、坚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3、坚持讲求实效。做到边评边纠、边评边改,使整改工作贯穿评议工作全过程。

    4、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严禁弄虚作假、欺下瞒上,反对形式主义,确保评议质量。

    三、评议组织

    1、市人大常委会设立评议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人大代表、群众对全市公安(边防)派出所开展评议活动。

    2、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相应成立评议工作机构。

    3、评议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机构统一部署,采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配合的办法进行。

    4、人大代表作为评议工作的主体,在市人大常委会、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机构组织下参加评议工作。

    四、评议方法

    1、评议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已获得“福州市优秀派出所”荣誉称号的派出所,应与其它派出所一同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两年一度的评议。

    2、评议工作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人大代表和群众座谈会、明察暗访、发放测评表、随机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

    3、评议采取百分制,其中人大代表和群众测评为60分,公安业务考评为40分。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机构根据每次评议时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议标准,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实施。

    4、人大代表和群众评议工作在市、县(市)区人大评议工作机构领导下进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派出所辖区内人大代表人数的80%,群众人数不少于50人。评议内容为:工作作风、执法办案、群众安全感。

    人大代表和群众评议采取测评得分制,在派出所辖区内进行。

    5、公安业务考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考评后将考评情况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机构审定。考评内容为:队伍建设、公安基础工作、执法办案。

    公安业务考评采取扣分制,每个小项分值扣完为止。

    6、评议分数达到90分以上的,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推荐为“福州市优秀派出所”候选单位:

    (1)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能有效组织全所民警开展各项工作,并且成绩突出。

    (2)参评年度内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指民警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以上处理,以及公安派出所直接管理使用的治安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因违法行使职责而受到刑事、治安处罚的案件)。

    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时间包括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年度和查处结果的年度。

    (3)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引起群众投诉,被上级公安机关查实不超过2次。

    (4)每年定期向所在街道、乡镇的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一次以上。

    (5)在参加评议过程中,对人大代表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积极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五、评议步骤

    1、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机构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具体评议标准,组织人大代表、群众开展评议,综合人大代表、群众测评分和公安业务考评分计算出各派出所的总分,推荐“福州市优秀派出所”候选名单,草拟评议工作报告,经同级党委同意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机构。

    2、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机构根据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机构报送的评议工作报告和推荐情况,初步确定“福州市优秀派出所”候选单位。

    3、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机构组织人大代表对初步确定的候选单位进行复查,根据复查情况确定“福州市优秀派出所”候选单位名单并报主任会议研究。

    4、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评议工作情况和“福州市优秀派出所”候选单位名单。

    5、候选单位经市委研究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委组织部负责通知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候选单位辖区乡镇、街道主要公共场所、村(居)委会进行公示,时间7天。

    6、公示期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市委组织部协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公示情况。经市委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7、对被评为“福州市优秀派出所”的公安(边防)派出所授予荣誉称号。

    8、对评议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由市、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予以通报整改。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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