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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7件议案的决定
发表时间:2008-03-12 信息来源:http://www.fzrd.gov.cn 字体:【】【】【

 

(2008年2月29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7件议案,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办理:

    1、陈晓荆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的议案(第1号),由市人民政府继续贯彻落实2006年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根据新情况,切实解决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待国家相关大法出台后,结合我市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再行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问题。

    2、林国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的若干规定》的议案(第16号),拟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由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

    3、魏颖明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条例》的议案(第2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或者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城建环境工作委员会办理。

    4、魏颖明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福州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号),进行调研,由城建环境工作委员会办理。

    5、任良栋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饮用水水源环境整治力度的议案(第14号),进行调研,由城建环境工作委员会办理。

    6、王朝春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福州市地下管廊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第17号),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有偿使用的原则,做到先谋后动、思路超前、科学安排、资源共享。

    7、李振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福州市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的议案(第8号),由市人民政府以规章的形式对我市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办理代表议案,于今年8月份作出办理情况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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