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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发表时间:2008-11-24 信息来源:http://www.fzrd.gov.cn 字体:【】【】【

 

(2008年10月28日在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有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以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建议件办理的基本情况

    今年我院共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市人大代表的建议件11件,其中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9件,闭会后提出2件。11件建议,由我院单独办理9件,与市政府、市检察院合办的2件。从建议内容看,涉及具体案件9件,其中要求立案及复查2件,民事案件1件,行政案件1件,再审案件2件,执行案件3件;涉及律师执业环境的综合类建议2件。已经解决9件,正在办理2件。按照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交办会提出的办理工作要求,截至5月上旬,会议期间提出的9件建议件已答复代表。闭会后收到的2件建议,也在8月中旬之前答复代表。其中有4件建议件二次答复。11件建议中7件满意、2件基本满意、2件不满意。

    二、重点建议件办理情况

    根据建议的内容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突出热点、难点,将五件建议件作为本年度的重点建议件。

(一)1323号何青华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建议》。我院充分认识到,律师的辩护职能是刑事诉讼有效进行的必要保障,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保证,法院应当在律师阅卷、取证、出庭、辩论等方面提供有利条件,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经刑一庭、刑二庭深入研究,并听取了领衔代表的意见,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订了《关于在刑事审判中进一步保障好律师执业权利的通知》,并下发各基层法院执行。

    (二)1107号林飞等6名代表《关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吴帆法官枉法裁判的情况反映》。吴帆是福州金飞鱼柴油机有限公司与福建金隆动力机电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案的主审法官。林飞等6名代表提出该建议后,我院经审查,未发现吴帆法官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但主要领导还是批示由立案庭对该案进行复查。经审判委员会研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及时将结果答复代表,代表表示满意。

    (三)1194号陈国华等两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法院执行工作的建议》。根据1998年福清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兴隆鞋厂应偿还三山农行46万元及利息。若被告兴隆鞋厂逾期偿还,被告三山镇政府应偿还原告23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兴隆鞋厂唯一可被执行的厂房,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从1998年至2005年间,多家评估机构拒绝评估,导致无法拍卖厂房,转而要执行担保人三山镇政府。福清法院于2005年2月裁定冻结三山镇政府的银行存款后,已经考虑到三山镇政府系国家行政机关,如立即划拨银行存款会对镇政府的正常运转造成影响,故多次与三山镇政府协调,力图通过协调的方式妥善处理,多年未予划拨。2008年1月,长城资产公司(三山农行将债权转给长城资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多次强烈要求福清法院划拨存款,甚至扬言要进京上访。为减轻涉诉信访压力,福清法院将已冻结的三山镇政府存款划拨到法院户头。接到该建议后,我院与福清法院及时同陈国华代表进行了沟通,并且承诺尽快评估乃至拍卖兴隆鞋厂厂房的使用权。已经评估,下一步将拍卖兴隆鞋厂厂房使用权。答复代表后,代表表示非常满意。

    (四)1401号林飞等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加快火车站商贸城经济纠纷案件审理进展的建议》。福州醉爱贸易有限公司与晋安区茶园街道红星经济合作社、福州兴宏达企业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市委政法委协调和我院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4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4月29日晚,我院召开清场预备会。4月30日,院领导带领中院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法警近六十人在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一天的清场移交,这起前后历时六年的案件已全案执结。答复代表后,代表表示满意。

    (五)8015号金建琳代表提出的《关于依法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农民工利益的建议》。福州日晖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福州东台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福州中院于2003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876347元及利息。福州中院在2006年依法查封了东台港公司所有的位于长乐市漳港镇“东港花园”商住楼D区24#、25#店面、B座401单元房产。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将上述查封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人民币34.14万元抵偿给福州日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有5534947元未执行。同年11月13日,福州中院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州东台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也就是金代表在建议件中提到的23亩土地的使用权。除了被查封土地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长乐市国土资源局来函告知:该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单位为长乐市地方税务局,轮侯查封的单位依次为鼓楼法院、福州中院、鼓楼法院。因只有正式查封单位才有权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我院目前还无法对查封土地进行拍卖。为此,我院多次商请长乐市地方税务局抓紧处理被查封财产。在“三见面两结合”会上,院领导向金建琳代表说明情况,解释法律。金建琳代表表示基本满意。

    三、关于不满意件的情况说明

    (一)岳清华代表提出的1405号《提高法院执行力度,妥善解决士林公司的诉讼案》的建议。经查,我院于2002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被执行人福州兴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6145800元及利息、违约金。2005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出具《关于放弃工程利息及违约金的函》,明确表示在收到工程款本金的情况下,放弃追讨拖欠工程款全部利息及违约金的权利。2006年3月9日,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来函称已收到全部工程款本金。该案执结。士林公司提出当时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由该公司承包,讼争工程由士林公司垫资施工,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放弃利息和违约金,侵犯其合法权益,多年来重复信访。我院认为,士林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如认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另行起诉。债权人有权放弃债权,我院根据有效函件,执结该案,并无不当。 

    (二)1176号林兆亮等代表提出的《维护劳动法尊严、依法裁决,尽快解决木材厂37位职工应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案的问题》建议。2003年10月28日,经市政府批准,福州木材厂实施改制。福州木材厂37位职工因不服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发放的标准,以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的基数,扣发职工经济补偿金为由,于2004年底陆续申请劳动仲裁。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月作出不予支持其申诉请求事项的裁决,并告知如不服本裁决,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05年1月,37位职工陆续收到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虽多次到市政府有关部门上访,但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该纠纷涉及企业改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有企业因改制而发生的职工安置问题等争议,属于企业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可告知当事人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精神,该案由法院立案于法无据。

    四、办理建议件的主要做法

    (一)不断深化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办理工作的主动性

    多年来,中院党组十分重视人大代表建议件的办理工作。始终将办理工作与落实科学发展观相结合、与落实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相结合。特别是在练知轩主任对新形势下办好人大代表建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之后,我院主要领导要求承办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是依法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措施。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形式和基本义务。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好每一件建议,真正把办理建议的过程作为了解民意、为民服务的过程,作为依法接受监督、改进创新工作和提高工作水平的过程。我院各承办部门领导及承办人普遍认识到,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体现了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各庭、局负责人都把建议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任务落实到人,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提高答复质量。

    (二)完善办理程序,建立建议办理工作的有效机制

    实践证明,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办理程序,是我们提高建议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为此,我院从三个方面加强了建议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一是召开专门会议,加强组织领导。院主要领导阅批每一件建议件,并确定承办部门。2月22日,我院召开了由各承办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代表建议交办会,对我院承办的代表建议向立案庭、执行局等9个承办部门进行了统一交办。分管副院长与每一个建议件的承办部门签订了办理责任状。主要领导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和答复质量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各承办部门领导在会后及时作出布置,层层抓落实,将建议办理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日程,摆到突出位置。二是确定办理时限,完善办理程序。我院将建议件办理同督办相挂钩,实行“一把手”对建议办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副院长对各自分管庭处室的建议办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承办部门的“一把手”对本庭处室的办理工作具体抓。办公室人大代表联络室主动跟踪督办,实行临到期催办、限期办结。完善了从登记、分解交办、办理答复、跟踪落实的办理程序。在审判、执行任务繁重的情况下,明确了代表建议涉及的具体案件要优先审理,优先上会,优先签发,使办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为办理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保障。三是领导参与办理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办理前,主要领导确定承办部门,召开专门会议,部署任务。办理中,主要领导经常过问建议件的办理情况,专门听取建议件的办理进度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亲自审核签发每一件答复件,切实履行对代表建议工作的领导职责。分管立案的副院长参与案件研究,就答复稿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针对代表建议所提问题、答复是否客观详尽等方面进行审阅并把关。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分管执行的副院长、执行局局长专题听取并指导建议件1194号《关于规范法院执行工作的建议》、1405号《提高法院执行力度,妥善解决士林公司的诉讼案》、8015号《关于依法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农民工利益的建议》的办理。涉及复查、再审的1107、1401、1442号建议件,均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实行层层负责的机制,保证了建议办理的质量,对办理工作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

    (三)加强沟通联系,做好代表反馈意见的办理工作

    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有利于我们了解代表的实际想法和意图,也有利于代表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从而促进办理工作的开展。我院把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作为提高办理质量的重要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同每一件建议件的领衔代表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使办理工作更有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如在办理1194号建议中,陈国华代表提出法院应积极采取措施执行第一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第一债务人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下,才能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在中院执行局指导下,福清法院对第一债务人的厂房使用权进行评估和拍卖,并将这一措施当面答复代表,陈国华代表表示“中院采取了非常有效的措施,非常满意”。对于代表提出的一些我院难以解决的问题,也详细说明相关理由。如8015号金建琳代表提出的《关于依法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农民工利益的建议》。金建琳代表认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法院多年未予执行,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我院通过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召开由督办部门、领衔代表和承办单位共同参加的“三见面两结合”见面会,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丁磊向金建琳代表详尽说明目前暂时办不了的理由,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取得代表的理解支持。我院普遍采取电话联系,上门走访,座谈会等方式,向每一件建议件的代表或领衔代表通报办理情况,征询代表意见。与两件不满意件的领衔代表多次沟通,岳清华代表和林兆亮代表也都表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态度是满意的”。

    在答复工作结束后,我院还加强对代表反馈意见的分析,积极与代表联系,做好二次答复工作。如林启金代表在收到我院答复后,在基本满意的同时,我院又根据案件的新进展及时作了第二次答复。金建琳代表提出“望尽快商请长乐市地方税务局解封、拍卖查封财产,使本案得以顺利解决”的建议后,我院执行局领导和具体承办同志根据院主要领导的批示,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进行沟通联系,专程赴长乐市地方税务局商请他们尽快处置查封财产。

    加强与代表的日常沟通、联系。“两会”后,我院党组及时听取了听会人员情况汇报会,归纳了三方面25条意见,印发《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采取“走下去、请上来”的方式,邀请204名市人大代表进行座谈,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通过每季度向代表通报法院工作、邀请代表旁听新类型和疑难案件,参加执行现场监督等方式,保障代表的知政知情权。为办好、落实好代表建议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提高办理质量,将求真务实精神贯穿于办理工作的全过程

    我院始终秉承“办理不等于办结,答复不等于落实”的理念,重在落实,重在实效,围绕实效抓落实。通过开展调查研究,采纳代表的合理化建议,深化办理,着力提高代表建议的办理实效,改进和完善法院的各项工作。一是跟踪办理去年建议件,让代表建议落在实处。陈劲代表在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要求妥善处理闽清第一建筑公司为建行下属企业担保贷款被起诉案的建议》(1316号),在去年答复时,陈劲代表已表示满意。今年我院根据陈劲代表的要求,主审法官负责任地、有智慧地继续作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调解结案,三方当事人均十分满意。让代表的建议落在实处。二是承诺有度,重在落实。如陈国华等代表提出1194号建议件后,我院在答复中承诺将督促福清法院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力争妥善执结该案。作出承诺后,我院力督福清法院抓落实,目前该案执行已取得积极成效。三是深化办理,推动工作发展。1323号何青华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建议》,在该建议中,只是很笼统地提出当检察院提起公诉,向法院移送案卷时,应及时通知辩护人,落实保障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依法执业权利。我院举一反三,刑一庭、刑二庭针对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执业环境进行调研,并根据相关法律,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际,在律师阅卷、出庭、辩护等方面作了规定。何青华代表在《办理意见征询表》表示:承办单位真正从将律师视为诉讼参与人的角度,就落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方面作了切实可行的相关规定。

    回顾本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我们体会到,有市人大领导和人事代表工作室的大力支持和指导,我院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新的经验;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建议的办理工作也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但我们在办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对合办的建议件,与其他合办单位沟通还不够多。今后,我们将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感谢人大常委会和各位代表长期以来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严格执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继续办理好、落实好代表建议。以更饱满的热情、更积极的努力、更扎实的工作,不断推进法院工作,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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