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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发表时间:2020-07-03 信息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决策部署,支持和促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重要意义

  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强化法律监督,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完善公益保护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公平正义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全力推动新时代有福之州、幸福之城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强化使命担当,依法全面履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职责

  2.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公告督促、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方式,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五大领域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积极稳妥探索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网络侵害、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国防军事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3.检察机关应当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立足福州实际,依法在内河水系治理、闽江流域管护、地热资源保护、福州古厝文物保护、房屋结构安全整治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推行“圆桌会议”机制,做大做强“福山福水检察蓝”公益诉讼品牌。要探索建立闽东北协作区等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开展联合专项行动。

  4.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健全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机构和专门办案组织,加强司法责任制考核,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要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化建设,探索建设大数据应用平台,提高数据获取、线索发现、线索研判、案件管理和智能辅助办案水平。

  三、推进依法行政,增强支持公益诉讼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5.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市、县两级政府要将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要配合检察机关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询问相关工作人员、委托鉴定、勘验、听证等调查核实工作,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对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或者阻扰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追究其责任。

  6.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将诉前检察建议同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部门。

  7.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工作的衔接,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存在严重侵害危险的重点执法领域,及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探索建立行业治理机制,加强源头防控和事中治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和渔业、司法、财政等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联系,共同商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四、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检察公益诉讼整体工作合力

  8.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9.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案件线索排查、调查取证、责任承担、损害修复等工作,及时解决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实际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在鉴定评估、业务咨询、政策法规解读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和数据连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移送以及其他相关协作机制。

  10.审判机关要依法公正及时审理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健全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等相关配套制度;对于生效判决和裁定,应当及时移交执行,加强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劳务代偿等恢复性司法;积极探索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1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环境损害、食品药品相关的法医毒物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等司法鉴定机构的培育和监督管理;鼓励引导司法鉴定机构采取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收费”工作机制;指导公证机构、律师协会等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12.公安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刑事犯罪案件时,应当按照检察机关建议,积极协助收集、固定涉及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协助做好鉴定评估工作。

  13.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经费保障。赔偿义务人缴交的损害赔偿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工作。

  五、加强监督支持,不断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实效

  14.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视察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督促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督促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对在本区域有重大影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交由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于在监督中发现的损害公共利益重大疑难复杂问题,以及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或不认真落实整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问题,必要时可以依法启动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程序。检察机关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15.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移送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检察机关;对工作中发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提起公益诉讼的线索要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及时处理并反馈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监察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有关情况报告和检察建议后,要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监督举报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保障。检察机关应当强化与社会公益组织之间的联系,加强线索移送、证据收集、法治宣传、支持起诉等沟通协作;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领域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支持起诉。

  六、坚持舆论引导,共同构建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良好氛围

  17.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主动把公益诉讼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普法规划,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检察机关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

  18.积极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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