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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监督法积极探索司法监督新办法
发表时间:2009-04-16 信息来源:市人大研究室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简称省实施办法),对推动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完善监督工作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具有重大意义。

    一、司法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和省实施办法,将借鉴有益经验和大胆实践相结合,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完善监督工作制度,司法监督工作取得成效。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市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工作情况和涉法信访工作情况的报告、市检察院关于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执法检查,要求落实审议意见,完善内部组织制度,不断改进司法审判和法律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监督法要求,认真组织学习监督法,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做好专项工作报告,妥善处理群众涉法信访,着力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不断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如福州市两级法院坚持接受监督和依法纠错相结合,2008年共依法受理再审案件146件,其中,中院决定再审71件,检察院抗诉22件(改判11件,发回重审5件),提审21件,指令再审32件。审结137件,依法改判67件,发回重审24件,努力以外部监督为助力,不断提升审判质量。如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后,集中归纳整理市人大代表在审议、讨论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涉及打击刑事犯罪、处理社会纠纷矛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强诉讼监督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共130多条,并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及时研究整改,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更好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

    监督法和省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力推动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但与宪法、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责相比还有差距,离民主法治建设的需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司法不公依然是当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职能的发挥还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主要表现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司法监督的认识不一。从宏观上看,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要求监督法严格执行到位,希望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力度。但有的部门由于长期工作习惯,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意识不强,有的把贯彻实施监督法当成例行的“跟风运动”,没有认识到监督法作为宪法性法律应有的地位,思想上没有重视,工作上没有持续,甚至把学习贯彻法律变成应付手段。有的认为人大常委会只能对司法机关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不能介入具体案件,否则会影响司法裁判,干预独立司法。有的认为人大是权力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对案件整体情况缺乏深入的调查了解,实施监督的条件不足、必要性不大。有的认为人大常委会长期工作中形成的一些监督方式,如工作评议等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七种监督方式,对合法性或者合理性产生置疑。

    二是监督方式应用不够且刚性不足。监督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七种监督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充分应用,一些监督方式特别是带有刚性的方式,如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询问和质询等手段在目前工作中很少采用。另外,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这一手段又涉及到党委对组织人事的决定权问题,不轻易独立启动。再如错案追究,一个案件从受理到最终裁判生效并执行完毕要经过许多程序和环节,可能涉及公检法等多个部门,如何划清办案责任归属及轻重则是一个难题,除了很明显的执法违法、弄虚作假、徇私办案和枉法裁判外,错案追究很难落实到位。

    三是监督手段有些流于形式。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但实际工作中,执法检查时间安排短,程序格式化,所了解的大都是书面报告材料的内容,形式上大张旗鼓,而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另外,对司法机关的视察检查中,由于受到时间、专业和方式等限制,大都形成简单印象,难以深入了解“两院”具体工作情况和案件办理情况,看到的主要是成绩,反映的主要是困难。对检查中反映的违规、违法问题,由于职能分工不同,大都转办处理,不能及时查清当中的问题和原因。

    四是监督水平有待继续提高。首先,缺乏法律专业人员。在人大代表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较少,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法律专业人员也不多,特别是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员编制、专业人才配备短缺与提高监督工作水平的矛盾突出。其次,各级人大代表虽然有广泛的代表性,但绝大多数过去并未从事此类工作,参与司法监督工作就缺乏必要的实践和经验,有时意见偏激,有时抓不住重点,影响了司法监督效果。第三,人大常委会的调研工作不够,难以全面深入掌握被监督事项的情况,大都停留在听取报告、走访座谈等层面。另外,除了特定问题调查以外,由于权力机关性质,各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直接调查和办案的权力,造成表面认识多,深入认识少,对司法机关工作评价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监督水平和效果自然不能尽如人意。从总体上看,司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着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一般监督多,跟踪监督少等问题。

    二、探索监督新办法,推动司法监督工作上新台阶。

    虽然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任重道远,但是随着监督法逐步施行到位,各项法律法规逐步完善,随着权力机关地位日益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日益深入人心,各级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手段将不断完备,监督工作将会有新的更大的作为。目前,应着力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努力创造利于监督、便于监督的工作局面。

    (一)坚持基本原则,确保依法监督。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围绕党委工作大局,保持正确目标和方向。2、坚持依法监督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履行职责,合理运用权限。3、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监督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决议、决定应当以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形式作出。监督的集体性,在组织上保证了权力机关司法监督的合法、公正和权威性。

    (二)加强宣传学习,营造良好氛围。

    贯彻落实监督法要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用科学发展观谋划工作全局,找准司法监督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分析当前工作现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探讨如何进一步提高工作实效,确保工作有序、有效运作。“两院”要加强学习,切实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工具深入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使更多人了解和支持人大司法监督工作。

    (三)严格贯彻监督法,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1、运用多种手段,提升监督力度。听取和审议“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司法机关全面工作的有效方式,一定要防止流于形式。要突出重点,着力研究司法体制运行中的重要工作和关键环节;着力研究关系审判质量和法律监督效果的影响因素和环节,督促采取积极有效的解决措施。要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意志的表决机制,这是保证审议效果的重要保障。同时,监督法规定的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程序和模式,但还要适时逐步采用其他更具刚性的监督方式,如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询问和质询等,逐步落实询问方式,探索质询程序应用,减少在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弹性,强化刚性监督,将程序性监督和实质性监督有力结合起来。

    2、突出监督重点,显现监督效果。司法监督工作要突出重点、增强实效。人大常委会每次听取“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和侧重可以有所不同,这既与强化依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工作重点的发展变化,以及“两院”各项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相关联,也反映了人大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和全面性。如关注司法机关落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工作情况,要通过督促落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求内部审判监督和检务督察等机制落实到位,依法履行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关注法院涉法信访工作情况,要求法院健全信访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逐步减少涉法信访。要拓展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如通过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做出相关决议,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等行为。

    3、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制度。要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首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相结合,有效使用各种监督方式。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动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方式创新,进一步促进司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在采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等监督手段时,要抓好调研、审议、整改、公开等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两院”改进工作,及时跟踪,依法问责,不是看反馈文字,而是看实际效果。对办理不到位的,可以要求继续作相应的报告,或者由人大常委会集体作出相应决议。要充分发挥调研在司法监督等各项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明查暗访,努力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真实情况,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为开展司法监督提供重要参考。

    (四)发挥代表作用,拓宽工作范围。

    发挥代表直接监督作用,通过办理和督办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议案,提高监督针对性,拓宽了司法监督工作范围。组织更多代表参加各种执法检查和日常工作调研,提高代表监督意识,扩大监督主体范围。发挥代表社会基础广泛、信息来源多样的优势,拓展沟通渠道,深入了解司法机关工作现状,获得司法监督的素材。同时,督促司法机关建立和完善与人大代表联络制度,如根据市人大代表要求,市法院制定实施了关于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开庭的暂行规定,为代表观摩评议庭审提供了条件。

    (五)坚持司法监督与涉法信访工作相结合。

    监督法虽然没有规定个案监督,但并不否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接待和处理涉法信访的工作职能,因此要明确办理司法类信访件不是搞司法个案监督,不是代替审判机关对案件做出裁判。通过督促做好涉法信访工作,从中发现“两院”办案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是否产生实效等。同时,要坚持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执法违法、贪赃枉法、司法腐败的人和事要督促查处。通过进一步健全和强化工作制度,做好司法类信访件的交办、督办工作,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充分发挥其在畅通申诉渠道、表达合法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以及拓展司法监督工作手段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自身建设,适应监督工作要求。

    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重要前提是加强自身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要不断提升整体素质特别是法律专业素养。如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或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是一个值得努力的方向。配置若干具有法律等专长的驻会专职委员和选聘内司委委员,可以依靠更多智力资源,使司法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广泛性。作为负责具体工作的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发挥好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配备一批具有较强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能力,积极探寻司法监督工作新途径。另外,鉴于司法监督是一种法律性强、影响面大的监督形式,为尽量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增强监督有效性和权威性,还可以尝试建立法律咨询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课题指导:赖昌贤

                                            课题组组长:郑旭青

                                                副组长:刘延梅

                                                成  员:郭家彬   陈海波   魏  中   黄赛贞

                                                执  笔:陈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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