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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制度的几点思考
发表时间:2009-12-22 信息来源:市人大办公厅、研究室 字体:【】【】【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结果进行书面表达的规范性文书,也是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一种表现形态,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约束力。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监督法》颁布施行以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已经成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普遍形式。

审议意见的广泛适用,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审议机制,提高审议质量和实效有着重要的意义。如何建立健全审议意见落实制度,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以进一步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是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近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在强化审议意见落实,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审议意见落实不到位、影响监督工作实效,仍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中遇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审议意见办理单位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效力认识不足,不够重视,办理时常存在空口承诺或敷衍了事等现象,未切实将审议意见办理落到实处。也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督办审议意见办理时,力度不够、刚性不足,行使监督权流于形式。二是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办理不规范。从目前情况看,各地人大常委会对于审议意见形成的做法和程序有所不同,交办程序也不够一致,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加以规范,某些具体工作环节还存在随意性,从而影响了审议意见的法定性和权威性。审议意见形成后,对办理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待健全。三是审议意见质量不高。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由于受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从事行业和掌握知识面的限制,审议中往往存在业务不够熟悉、针对性不够强、重点不够突出等问题,导致审议的深度和实度不够,审议意见质量不高。也有的审议意见缺乏对办理单位的明确要求和量化指标等实质性内容,可操作性不强。

总结近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的成功实践和经验,根据《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审议意见落实制度,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一、提高审议意见质量。一是选好选准监督工作项目。要按照《监督法》有关规定要求,紧紧围绕本地区中心工作,认真编制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要认真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坚持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确定监督工作项目。。二是做好审议前的调研。要改进调研方式方法,灵活运用视察、调查、暗访、执法检查等多种调研形式,采取个别走访、选点察看等方式,既听汇报、察看面上的工作,又要抓重点,多跑第一线,深入最基层,广泛深入地征求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全面、翔实地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三是规范审议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发表意见时要少讲成绩,多提问题,少作空泛议论,多提建设性意见。可以尝试实行审议重点发言制度,根据参加调研的情况事先确定若干名组成人员作重点发言,以增加审议深度。四是研究审定审议意见。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审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与“一府两院”沟通后再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审定。这样既能保证审议意见指出的问题客观准确,提出的措施切实可行,又能较好地体现常委会集体意愿,也符合主任会议研究常委会重大问题的工作原则。

二、规范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制度。一是交办制度。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交办会将审议意见交办理机关研究办理。同时,办公厅(室)负责将交办的审议意见登记在案,以备跟踪督查。二是反馈制度。办理机关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在交办时所要求的时限内提出落实措施,连同办理进度及情况向常委会督办部门书面反馈。三是督办制度。由常委会办公厅(室)牵头,各相关工作委员会承办,共同做好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审议意见交办后,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通过检查、视察等形式,对办理机关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督促按规定时限抓好落实,并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督办进度。办理机关未在审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三个月)办理完毕且未书面说明原因的,由常委会办公厅(室)发出督办通知书,责成办理机关说明情况,限期办理。四是报告制度。办理机关应当在审议意见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办理完毕,并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须书面提请人大常委会同意。

三、实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跟踪督办。办理机关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后,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在跟踪督办中应注重以下两个环节:一是抓住重点。紧紧围绕审议意见中指出的重点问题和提出的主要要求,对照办理情况报告,有的放矢地进行检查。二是实事求是。依据前期调研掌握的情况,对办理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已经办理完毕的,分析其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办理结果是否达到审议意见的要求;有条件办理而未认真办理的,发回重新办理;因条件不具备,短期内难以办理落实的,要求做好基础性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办,避免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跟踪督办情况应向主任会议报告。三是强化问责。对于办理机关未按要求认真办理审议意见的,应适时启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形式,确保审议意见落到实处。此外,人大常委会要将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列入年度工作要点,根据监督工作进度抓好落实。通过实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跟踪督办制度,推动实现人大常委会监督由重过程转向重结果、承办单位由重程序答复转向重问题处理的双重转变,增强监督实效。

四、逐步扩大审议意见公开范围。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听取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情况报告,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敏感问题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大多只在一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随着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化,有必要逐步扩大审议意见的公开范围。内容上,要公开审议意见和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报告。办理过程中要及时了解进度,公开承办单位在落实审议意见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问题。方式上,采取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与事后公开相结合,以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为平台,与新闻单位建立联系和互动制度,根据各项监督工作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公开平台。对象上,要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公开,向人大代表公开,向全社会公开,让社会各界都参与到监督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上来,不断增强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共同推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上新水平。

课题指导:薛海玲  陈公文

 课题组组长:赵宝昌

    副组长:陈又菲   郭家彬

          员:欧阳伟键  张雪玉   

         笔:欧阳伟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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