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帐号: @fzrd.gov.cn 密码: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调查研究


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充分发挥县乡人大作用
发表时间:2017-03-15 信息来源:福州市人大法工委课题组 林映 字体:【】【】【

  内容摘要: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县乡人大尤为重要。依法行使好该职权,是实现县乡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多年来,我市县乡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有益地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不可否认,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在实践中尚显薄弱。如何依法、充分、有效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摆在县乡人大面前亟需破解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人民当家作主 有关经验 存在问题 思考

  重大事项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环保等方面的发展大计,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既是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也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县乡人大切实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县乡人大有必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紧紧围绕党委的工作中心、经济建设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

  一、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关经验

  地方组织法明确赋予县乡人大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此可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适用具有广泛性,切实行使好该项权力对县乡的科学、合理、规范的发展的具有重要意义。总结县乡人大这几年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情况来看,主要经验有以下几点:

  一是行使决定权的意识日益提高。越是基层的事,越需要人民来当家作主,也越需要人大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政府实施的重大事项、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等,基本都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但这些事项比如拆迁改造、重大项目,政府通常是作为利益攸关方的身份出现,如若让政府作出决定,其权威性必然大打折扣,不利于化解矛盾。在利益和矛盾面前,县乡人大置身于外,能集中代表人民愿望、反映人民利益,由人大集体作出决定,再通过代表去做人民群众的工作,保障、支持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效地推动政府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

  二是行使决定权的范围更加明确。近年来,县乡人大在深入调研、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并督促贯彻落实,解决了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常规性的决定权。如在人代会上听取和审议人大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工作报告、县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报告等并作决议。另一方面是对一些特殊的重大事项作出专项决定。如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或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的重大措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这些都需要在。

  三是行使决定权的程序不断规范。行使好决定权应有一套规范制度程序作保障,县乡人大能够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区域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范围,规范操作程序,建立一套从调研论证、议题提出、会议审议、会议表决到公布实施和跟踪问效的比较完善的程序制度。这些程序概括起来主要是,一般由党委建议,常委会、主席团或者县、乡政府提出,列入常委会或人代会议题,由常委会或大会审议表决。闭会期间,由常委会或主席、副主席负责督办,代表可进行视察、检查,政府在常委会会议上或下一次人代会上报告执行情况。

  四是监督落实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监督落实人大作出的决定需要措施到位。有的县乡人大有专门负责的副主任或者设专职主席来牵头督办,就乡人大而言,人大主席团虽然不是常设,但在督办人大决定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在体制上保证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之后的决定落实。同时,有的县乡还特别重视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经常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代表民主评议及询问、质询等活动。对人大所作决定的跟踪问效,确保了决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二、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遇到的问题

  客观而言,县乡人大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大多保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使决定权主动性不够、质量偏低、效果欠佳等现象,造成重大事项决定权虚化,未能真正发挥决定重大事项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尚需提高

  不少县乡人大尚未理清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三项权力的相互关系,只看到人大是监督机关,却忽略了也是权力机关这一根本特征,认为重大事项由党委决定、“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主要是监督其执行,没有正确认识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关系,有的甚至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只是走形式。此类观念导致一些本该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没有提交,没有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大决定,造成人大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不充分,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范围过于宽泛

  科学、准确地界定重大事项是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前提条件。但重大事项是一个动态、相对的概念,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和时限性,其涵义因层级、区域、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即使是同个地方的不同时期的重大事项也会有所不同,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过粗不便执行,过细容易被动”,是县乡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遇到的难点。同时,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既给地方预留了自由发挥的空间,也给地方带来了具体界定的难题。由于法律上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对政府及其部门哪些重大事项必须经人大决定没有具体的规定和硬性的要求,给县乡人大行使决定权带来一定的困难。如何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实际加以界定,尤其是如何科学界定,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三)制度不够完善

  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必须依靠相应有效的制度作支撑。人大决定重大事项,是一个依法决策的过程、民主决策的过程,必须有一个健全的制度和严格的程序作为保障。但从目前具体实践来看,县乡人大在启动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主要是直接套用地方组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提出议案的一般性规定;在讨论和决定方面,基本上是按照本级人大的议事规则办理;在决定后的处理方面,普遍缺乏对于违反相关决定的应对措施。从制度规范来看,由于程序缺失在上述各个环节中普遍存在,县乡人大所面对的不仅仅是对现有工作流程进行技术性的修补,而是涉及整个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建设。

  (四)质量有待提高

  由于人大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定约束力和强制性,因此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考虑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诉求,吸取合理正确的意见和建议,使作出的决定更有针对性、重点突出,利于决定的贯彻实施。当前,县乡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所作出决定,大多较为宽泛。程序性、号召性的决定多,实质性、强制性的决定少。有些决定在调研和审议时论证不够充分,脱离工作实际缺乏实质性、制约性条款。由于决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造成执行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使决定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五)督办缺乏力度

  重大事项决定的贯彻落实,不仅关系到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际效果,也关系到人大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通常情况下,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审议,表决通过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后,由“一府两院”等组织实施,人大再结合监督权,通过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情况汇报等形式,对贯彻决定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但就现状而言,对决定通过后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力度显然不够,甚至是一决了之,便束之高阁,无人问津,难以真正发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作用。强化执行决定力度的缺乏,造成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虚化。

  三、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在法律规定尚不具体、不便于操作之时,对于县乡人大,特别是在乡镇重大问题决策上多由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情况下,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做到不缺位、不越位,确保该项权力得到切实有效行使,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一)提高重要性的认识

  县乡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在县乡人大的各项职权中,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最根本的权力,最能体现县乡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特征,反映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性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对于不享有立法权的县乡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县乡人大所行使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既是实现党关于地方重大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区域内人民意志的重要途径,又是实现人民意志的重要途径,而决不是要权、争权,更不是要包揽行政事务。县乡人大只有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才能真正发挥人大的作用,才能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落到实处。

  (二)理顺与党委的关系

  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所要重点理顺的是党委和人大的关系。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委决策和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党委意图和人民意愿、党委决策和人大决定的关系。党委的决策权是从总体上作出的带有政治性、方向性、原则性的决定,对本地区各级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具有约束力。人大决定权则是为实现党委决策权的社会化、全民化、法制化服务,是通过作出决定,将党的主张变为区域内全民意志并以强制力为后盾,并要求区域内公民遵守和执行。因此,人大的决定权是服从、服务于党委的决策权。县乡人大作为党领导下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自觉把党的决策和主张按照法定程序变成全体人民的意志,从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县乡人大要积极主动争取党的领导,实现党的领导权与人大决定权的统一,也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更好地实现党委意图,更好地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三)围绕重点选好议题

  找准切入点,关系到重大事项决定质量和水平的高低。为此,县乡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应主要围绕党委工作的重点、“一府两院”工作的难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一是要围绕党和地区的中心工作确定议题。由人大决定的事项,一定要选择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涉牵面广的重大问题,确定为讨论、决定的议题,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把精力和时间用在最需要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上,致力于关乎全局最重要问题的突破。二是要围绕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难点确定议题。人大同“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又有在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政治关系,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因此“一府两院”工作的难点就是人大工作的重点,也应是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内容。三是要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议题。人民普遍关注的问题,也应该是人大高度重视的问题。因此,应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中,从执法检查和代表评议过程中,选择和确定重大事项,通过行使决定权促成一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问题的解决。

  (四)规范决定运行制度

  “无规矩无以成方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运行也需要一定的制度予以保障。为了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效果,人大对议案的提出、议案的审议、议案的表决、决定的公布、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反馈等运作程序,都应当作出具体规定。不明确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不作出刚性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人大作出的决定就可能变成一纸空文。因此,为实现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落到实处,县乡人大一方面要作出高质量的决定,在制定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时,应当专门对加强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出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机关、机构和人员所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听取办理落实情况的汇报,组织对决定落实情况进行视察、检查、跟踪督办等形式,督促贯彻落实,以确保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人大行使决定权,是落实党委决策,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与人民意愿的有机结合。在新形势下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人大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县乡人大应继续解放思想,提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能力和水平。一是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一方面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全面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会上级会议精神;另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学习经济、科技等知识,钻研与人大行使职权有关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二是优化人才结构。由于县乡人大力量比较薄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乡人大职能的发挥,因此在注重人大机关干部年轻化的同时,要把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懂科技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充实进人大队伍,为县乡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人才保障。三是改进工作作风。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各界群众,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审议议案、作出决定的质量。

  伴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有序推进,县乡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势必越加受到重视,我们必须不断深化对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打消思想上的顾虑和认识上的误区。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合拍、与人民群众合心、与“一府两院”合力,才利于把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才能促进“一府两院”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才能为人民提供当家作主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实现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参考文献:

  1、田洪俊:《乡镇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现状及对策建议》,人大研究2012年03期。

  2、张伟:《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中国人大网2014年9月。

  3、孙哲:《全国人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陈书侨:《关于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

  5、刘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词典》,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

  6、刘效国:《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和思考》,中国人大网2011年7月。



 【收藏】【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