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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菜技艺文化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表时间:2017-08-15 信息来源:市人大法工委 字体:【】【】【

 

20168月和20176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福州市闽菜技艺文化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福州市闽菜技艺文化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登录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www.fzrd.gov.cn)立法征求意见系统,填写意见建议。

二、将意见建议传真或者寄至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方式:

    话:0591-87115530

    真:0591-83333198

电子邮箱:fzrdfgw@sina.com

通讯地址:福州市古田路40号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350005

三、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920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17年8月10日

 

福州市闽菜技艺文化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闽菜技艺文化的保护,弘扬优秀传统饮食文化,促进本市闽菜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闽菜技艺文化的保护、传承、推广、创新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闽菜技艺文化,是指闽菜主流菜系福州菜在形成、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非物质文化的总称,包括:

(一)刀功、烹饪、果蔬雕刻、装盘美术等制作技艺;

(二)传统饮食习俗;

(三)历史名店、名菜、名小吃等传统品牌;

(四)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献史料、民间文学以及相关作品;

(五)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资料和实物。

第四条 闽菜技艺文化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遵循政府扶持、行业促进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闽菜技艺文化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闽菜技艺文化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化、财政、教育、旅游、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闽菜技艺文化保护工作。

第七条 商务、文化、旅游、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闽菜技艺文化保护的宣传,开展闽菜技艺文化展示交流组织闽菜技艺比赛,开发推广闽菜文化旅游,加强闽菜对外宣传与交流。

第八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闽菜技艺文化的调查、征集、整理工作,建立名店、名厨、名菜、菜谱以及传承人档案和数据库。

闽菜技艺文化调查、征集应当征得被调查、征集对象的同意,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闽菜技艺文化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闽菜技艺保护名录,对拟列入保护名录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闽菜技艺保护名录的技艺项目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等采用文字和数字化等科技手段等方式进行抢救,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补救或者发掘; 

(二)全面收集项目实物、资料,进行整理、登记、建档; 

(三)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带徒、授艺、交流等活动;

(四)鼓励、支持闽菜技艺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

第十一条 对列入闽菜技艺保护名录的项目,可以评定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定为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熟练掌握闽菜技艺保护名录中某项闽菜传统制作技艺;

(二)掌握或者保存一定数量的闽菜技艺资料或者实物;

(三)在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向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立闽菜技能大师工作室。

闽菜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当具有进行生产教学、传艺所需的场地和相应设备,并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工作:

(一)培养掌握该项闽菜技艺,并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资质的闽菜厨师;

(二)定期到相关院校授课,展示并传授该项闽菜技艺;

(三)挖掘、整理该项闽菜技艺,编写相关菜谱,通过数字化等科技手段对闽菜传统技艺进行记录保存。

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闽菜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开展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支持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养,规范行业行为,引导闽菜餐饮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鼓励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制定闽菜团体标准,在行业内推广。

第十四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闽菜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支持已开设烹饪专业的院校加强闽菜技艺师资培训,鼓励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直接从院校在校生中择优带徒。

鼓励、支持教学、科研机构开展闽菜技艺文化理论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研发和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餐饮企业开展闽菜品牌建设,发展连锁经营。对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或者福州老字号的闽菜餐饮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利用闽菜技艺资源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菜肴(点心)新品和产业运作新模式,创作与闽菜技艺文化有关的书籍、影视、戏曲等文艺作品。

第十七条 闽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传承人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的;

(二)在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闽菜技能大师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工作室: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工作室的;

(二)代表性传承人被取消资格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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