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届〕第二十一号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8月30日经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11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4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9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0年7月27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1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03年8月28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