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帐号: @fzrd.gov.cn 密码: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整治群租房有法可依(四)
发表时间:2020-04-22 信息来源:福州日报 字体:【】【】【

为您解读整治群租房法律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选登第四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今日市人大常委会继续通过本报开展群租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此次选登内容涉及一部法规的2条规定,市民请看仔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收藏】【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