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和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要求,紧扣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中心工作,围绕福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回应民生关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时效性,推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以良法保障善治、促进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统筹做好法规案起草和审议工作
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审议项目7项、调研项目11项,其中已审议通过1项、拟再审议通过4项,该5项法规(项目1-5)力争于今年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聚焦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回应基层治理需要,安排审议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围绕推动产业创新融合,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安排调研城市更新条例、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紧密型医联体促进条例;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完善自身制度建设,审议通过了立法条例,安排调研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聚焦提升文化影响力,加强特色历史文化资源传承保护,安排调研茉莉花茶保护规定、福建船政文化史迹保护条例、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助力创建国际湿地城市,擦亮城市可持续发展生态底色,安排审议湿地保护管理办法、调研林长制条例;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群众福祉,安排审议老年教育促进若干规定、调研医疗机构护工管理条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根据科学防御应对气象灾害需要,安排审议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具体安排如下:
(一)审议项目(7项,其中项目1-5力争今年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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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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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起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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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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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改)(2025年1月10日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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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
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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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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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修改)(已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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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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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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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改)(已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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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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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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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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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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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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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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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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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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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老年教育促进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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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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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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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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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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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研项目(11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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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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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起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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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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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医疗机构护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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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
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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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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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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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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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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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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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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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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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茉莉花茶保护规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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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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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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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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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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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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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船政文化史迹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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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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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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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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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资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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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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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林长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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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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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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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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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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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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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紧密型医联体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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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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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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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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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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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推动我市立法高质量发展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推动立法工作,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主动适应我市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市委中心工作谋划和推进立项、审议等地方立法各项工作,将市委的要求贯彻到具体立法工作。坚持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计划、立法项目以及立法涉及的重要制度设计等,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同意后及时主动向市委请示报告,确保市委的部署要求得到不折不扣贯彻和全面有效执行。
坚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在立法工作的牵头起草、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审议把关等各环节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对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进一步完善“一法一专班”机制,推行立法专班双组长“全程参与、分段领跑”工作模式,形成工作合力。在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修改中,充分研究采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平衡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凝聚立法共识。
坚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规制度中。拓展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将法规草案发送全体代表征求意见,并邀请相关领域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和审议。聚焦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发挥立法“直通车”作用。丰富和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提高对社会公众意见研究吸收和反馈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
坚持全面落实改革攻坚任务。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牢固树立统筹立改废释的系统立法观念,及时将我市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时过境迁的地方性法规及时进行清理或修改。紧扣福州市情特点,灵活运用“小切口”、“小快灵”等立法方式,解决社会管理中的薄弱点和空白区。借助闽东北协同发展区暨福州都市圈人大工作联席会议平台,探索建立区域协同立法运行和保障机制,进一步深化拓展区域人大协商合作机制。制定立法评估和听取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完善立法评估工作制度,强化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坚持完善和推动备案审查工作。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的原则,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对标“九项审查标准”,落实好“三审一报告”制度。依托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加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不断提升备案审查信息化水平。加强对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调研论证,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法律关系复杂的规范性文件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等方式进行重点审查,着力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水平。
坚持抓好地方立法队伍建设。坚守立法队伍的政治属性,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突出抓好人才培养、智力支持、技术支撑等工作,不断提高立法服务保障水平。注重对立法工作的规律性总结,抓好全国人大立法技术规范的学习和应用,致力培养业务精湛、熟悉市情、作风扎实的立法专家,进一步提升立法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有力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