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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开展评议基层单位工作的决定
发表时间:2021-02-27 信息来源:福州日报 字体:【】【】【

  为进一步传承弘扬评议基层所站廉政建设和评议公安派出所的工作经验,经市委同意,拟于今年起,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开展评议全市基层单位工作。26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评议基层单位工作的决定》。

  评议工作由市委主办、市人大常委会承办和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的办法进行。评议对象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在全市基层单位中选择若干类单位进行评议。通过评议,监督推动基层单位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对工作表现突出,得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赞誉的基层单位,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予以表彰,授予“福州市人民满意基层单位”荣誉称号;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比较多、满意率低的基层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对评议中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市级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限期整改。

  据悉,根据评议全市基层单位工作总体方案安排,2021年~2025年将评议全市公安派出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执法大队、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城管中队、市场监管所等六类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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