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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福州新区开放开发的决定
发表时间:2016-02-21 信息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字体:【】【】【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福州新区的批复》、《福州新区总体方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福州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福州新区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快福州新区开放开发,特作如下决定:
  一、设立福州新区,是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落实中央支持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一系列重大政策的重要举措。实施这一重大战略,对于在更高起点、更广范围、更宽领域推进海峡两岸交流合作,全面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培育形成新的增长极,促进东南沿海区域联动发展,强化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腹地支撑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国家机关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福州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传承弘扬“3820”工程战略精髓,增强机遇意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全面融入、主动作为。要充分发挥福州新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四区叠加”,以及毗邻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优势,高点布局、高位起步,努力把福州新区建设成为两岸交流合作重要承载区、扩大对外开放重要门户、东南沿海重要现代产业基地、改革创新示范区和生态文明先行区。
  二、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加快福州新区开放开发提供法治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从新区建设的实践和需要出发,抓紧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督促和支持本级政府落实好新区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抓住新区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作出决定;做好选举、任免工作,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法制观念;支持和服务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在新区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把本决定的落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一府两院”实施本决定的情况报告,保障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全力推进福州新区开放开发。严格遵循福州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坚持规划引领,凸显特色优势,强化产业支撑,注重改革创新,着力抓好新区规划编制实施、组团开发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城乡协调发展等具体工作,强化政策实施、项目建设、园区提升、要素资源等支撑保障,切实把新区打造成为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排头兵。坚持以人为本,秉持产城融合、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统筹推进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现代产业、现代生活、现代都市“三位一体 ”协调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支持和保护新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加快建立与新区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新区管理机构与相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明确各自的管理职权和范围,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加强区域协同合作,深化闽东北五市一区协作、泛珠三角城市合作等,促进福州新区与平潭综合实验区一体联动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大局意识,找准站位,主动对接融入新区建设,推动形成梯次分明、科学合理、快速高效的发展格局。
  四、各级司法机关要坚持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为加快福州新区开放开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好福州新区发展战略,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凝聚共建新区、共促发展的强大合力,激发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创业豪情,进一步掀起加快福州新区开放开发的热潮。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海内外乡亲、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等资源优势,有效引导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和参与新区建设。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传播渠道,加大对新区开放开发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建设成果等全方位的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全市人民要在中共福州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以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福州新区建设,同心同德、群策群力,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全力推进福州新区开放开发,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加快建设更具实力、更富活力、更有魅力的现代化新福州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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