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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邀请教师担任兼职人民陪审员对未成年犯进行帮教,与未成年犯进行面对面、零距离的交流座谈。通过分析典型案例、释明法律问题,帮助未成年犯克服不良情绪,走出认识误区,安心在监所改造。二是下乡开庭抽调当地人民陪审员,利用其知悉当地风俗习惯,了解被告人家庭背景、社会活动情况的优势,弥补审判员从法律和证据角度分析案件的不足。三是定期与人民陪审员交流沟通,听取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社会效果的分析,收集社会对此类案件或个案的看法,实现刑事审判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四是巧借人民陪审员参与刑附民案件的调解。因案制宜,借助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性质、社会影响力,参与刑附民案件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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