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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不容忽视

市人大代表呼吁制定《福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福州日报] 发布时间: 2015-01-16 字体显示:
   近年来,福州市电梯保有量迅猛增长,10年间增加了近6倍,年均增长率近20%。随着电梯数量增多,在电梯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举报投诉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在本次市人代会上,侯爱平等10名代表提交了关于制定《福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建议尽快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填补我市无电梯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空白,保障群众乘梯安全。

现状 电梯使用纠纷案件逐年上升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去年底,我市共有注册在用电梯3万多台,其中乘客电梯占大多数。老龄电梯(超过15年)近900台,并且每年以20%~ 30%的速度快速增加。
  据分析,我市电梯管理使用中出现问题及举报投诉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较为突出的是“电梯安全生产、使用、管理责任不够明确”,由此在遇到电梯安全问题和群众投诉时,有关部门常相互推诿。
  同时,电梯配备的数量和容量与住户数不相匹配,开发商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不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梯,如《国家住宅设计防火规范》中要求,高度在12层以上的住宅,应配2部电梯,而且其中的1部电梯必须能容纳1台担架。但现实情况是多数电梯都达不到要求,导致电梯超负荷使用,再加上维修保养不到位,给广大居民带来安全隐患。
  此外,投诉及问题逐年增多的原因还有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缺乏安全使用电梯的知识,老龄电梯普遍带病作业,以及维修基金、运行经费得不到保障等。

建议 30分钟内未完成救援解困将受罚
  在代表们提交的议案中,记者看到,他们拟写的法规草案对完善应急处置体系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比如,对“应急救援电话未能24小时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未能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的”,应当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电梯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使用单位、业主代表和房管、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方案,所需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比例承担。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按实结算,不得挪用。同时,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收支情况,每半年公布1次。对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未单独列账或者不按期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收支情况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
  议案还提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采取避免使用的安全措施,或者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未达上述要求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行动 建立并公布信用评级机制助选管梯人
  其实,关注电梯安全问题的建议,在去年市人代会上郑书鸿等代表就提出来了,并被作为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之一。针对这一建议,市有关部门表示,要建立并公布信用评级机制,指导群众选择“好东家”来管理电梯。
  据了解,按照有关规定,电梯每半月要维保一次,若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维保单位未履行合同或维保质量差,可向辖区质监部门投诉,也可解除合同另聘其他电梯维保单位。
  质监部门将对电梯维保质量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纳入电梯维保单位等级评定考核内容。等级评定考核结果与电梯维保单位资质的换证、升级、注销等相挂钩,电梯维保质量差、情节严重的单位将被注销许可证。
  市质监部门还明确,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电梯使用单位的,他们要和电梯维保单位一起对电梯安全承担首要责任。今后,我市有关部门将严格电梯维保和物业服务企业市场准入,建立电梯维保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机制,并公布信用评级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电梯检验情况等,增加行政管理公开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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