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9日下午表决通过《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法规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这是我市人代会历史上审议通过的首部实体性法规。按照法规规定,向内河水体丢弃生活垃圾最高罚款3000元,未经批准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新改扩建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最高罚款50万元。
《办法》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内河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我市在城市内河管理中形成的河长制、联排联调、生态治水等好经验、好做法均被写入了法规,上升到了法制层面。
《办法》指出,城市内河清淤采取常态化清淤和应急清淤相结合的模式,及时控制和消除内源污染,提升城市内河水体质量,保障河道行洪需求。未经批准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雨水排放口的,由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万元~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10万元~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整治。
《办法》还明确了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的15种行为,包括擅自放养动物、打捞鱼虫、电鱼,抛弃、掩埋动物尸体,向水体丢弃生活垃圾,未经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污水等,并分别明确了这些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还创新性引入信用惩戒机制,规定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行为,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由作出处罚的部门将其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