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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及考勤制度
发表时间:2007-03-22 信息来源:http://www.fzrd.gov.cn 字体:【】【】【

 

    根据国家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假期待遇的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修订本制度。

    一、假期类别

    1、休假。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干部职工(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享受休假6天;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满21年以上者休假15天。休假不跨年度使用。

    按规定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5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当年已享受其他假期的干部职工,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年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

    2、探亲假。工作满一年,夫妻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期30天。未婚的干部职工父母在外地的,每年给予20天探亲假;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的干部职工父母在外地的,每四年享有20天假期(可任选一年请假)。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干部职工可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天数短于探亲假的,可按探亲假天数执行。

    3、婚假与产假。婚假为1—3天。双方结婚属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给15天婚假。

    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夫妻双方为双职工的,男方享有7天照顾假。

    4、丧假。干部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酌情给予3天左右的丧假。

    5、病假与事假。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假。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时,病号所在部门要及时报告人事部门。按规定,处级以上领导由人事部门报市委组织部。

    6、温书假。经组织批准,参加高等院校、党校、成人自学考试、夜大、函大等业余或半脱产学习的人员,考试复习所需要时间,由各委办室根据工作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温书假。温书假抵扣本人当年享受的休假天数。

    二、假期审批

    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申请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温书假和3天以内事假及7天以内病假,经所在委办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经常委会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常委会主任审批。

    处级领导请、休假,经常委会秘书长、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常委会主任审批。

    请、休假应填写《请、休假报告表》,签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病假应同时附上医疗单位证明。假期结束回到工作岗位应及时到人事部门销假。人事处应及时将各类人员请销假情况向秘书长汇报。

    如因特殊情况,事先未能办理请假或延假手续的,应及时补办手续。未经组织同意而无故缺勤或超假的,委办室要及时查明情况,对违纪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交人事部门备案。对个别情节严重的,经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三、假期待遇

    机关干部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享受探亲假的干部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含路途)其工资照发;差旅费凭《请假报告表》按规定报销。干部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机关报销。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机关报销。经批准出境探亲的干部职工,其境内(从工作单位到出境口岸)差旅费的报销与国内探亲的待遇相同,出境后的差旅费、医疗费自理。

    四、迟到与早退

    不按规定时间准时上下班者为迟到、早退。

    五、缺勤与旷工

    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小时者为缺勤,未经请假不上班者为旷工。

    年累计病事假超过121天者,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因特殊情况经研究同意除外。两年累计病事假超过243天者,不得晋升工资等级。

    六、考勤登记

    各委、室,办公厅各局、处应指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考勤登记。考勤员应根据每日签到情况,按周填写“出勤情况统计表”,经各委办室领导签字后,于第二周周一下午下班前交人事部门汇总。逾期未交者,第一次给予批评,再次逾期而影响全机关汇总上报的,由该委、办、室向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作出书面说明并督促纠正。

    七、考勤公布

    人事部门每月汇总机关干部职工的考勤情况,报办公厅主任、秘书长审阅后在机关张榜公布,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本制度也适用于市人大常委员会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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