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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08-07-11 信息来源:市人大办公厅 字体:【】【】【

(2008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福州市人大代表加强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监督,更好地依法履职,根据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市人大代表信息公开制度。

    每届市人大代表依法产生后,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市人大代表信息。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参加大会所在代表团和原选举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同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充分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建立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小组与原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小组(联组)、市人大代表与原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代表联系制度。

    联系范围:每个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小组每年联系1-2个县(市)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小组(联组)。每个市人大代表每年联系若干名县(市)区人大代表。

    联系内容:认真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及时了解贯彻执行的情况;深入县(市)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小组(联组)和村居、社区,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实事;做好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形成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联系形式:走访、接访、座谈、参加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等,有条件的市人大代表可设置代表网页、代表信箱等。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做好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小组联系县(市)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小组(联组)和市人大代表联系县(市)区人大代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人大代表应将自己的联系情况记录在《福州市人大代表履职手册》中。

    第五条  建立市人大代表列席或参加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和活动的制度。

    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市人大代表列席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参加县(市)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小组(联组)的活动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六条  建立市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市人大代表每年至少一次回原选举单位列席或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每届至少两次向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履行市人大代表职责、执行市人大代表职务的情况。

    市人大代表每年选择若干名有代表性的群众,保持经常性联系,听取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向他们报告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

    原选举单位可经常了解询问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对不称职的市人大代表应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第七条  建立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小组活动制度。

    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小组召集人要切实负起职责,每年至少开展四次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小组活动。同时,应安排一定时间,让市人大代表互相交流执行本制度的情况。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市人大代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总结、推广经验,促进本制度的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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