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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
发表时间:2008-04-10 信息来源: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字体:【】【】【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2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就设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议案》,本次常委会审议了这个议案。现对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及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0元;有违法所得而无法计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涉及标的总额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三、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为,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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