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载体,其落实情况直接反映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质量和监督成效。近年来,福清市人大常委会以贯彻实施监督法和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为契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审议工作的特点和方法,适时修订议事规则,不断改进审议意见督办落实工作,提高审议质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强调初审重点,增强审议意见的针对性。为提高审议意见质量,常委会在每次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坚持做到提前介入,做好调研和初审工作。一是重视调研视察。围绕常委会审议的议题组织部分委员和人大代表深入调研视察,广泛征求意见,掌握实际情况,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将调研或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向报告机关反馈。二是做好初审工作。严格按照监督法和省实施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报告机关提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相关工委征求意见,修改后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由相关工委组织初审,明确审议重点,确定中心发言对象,准备审议发言稿,突出审议发言深度,围绕存在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增强审议意见的针对性,保证审议意见客观系统、精练全面并切实可行。
2、规范出台程序,维护审议意见的权威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审议意见的出台程序,改变过去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并以简报方式进行交办的做法,在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对审议意见的起草、审定、交办等环节作了明确规定,以制度的形式保证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常委会会议上,积极营造宽松、活跃的审议氛围,安排充足的审议时间让组成人员够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意见,并安排“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真正做到把议题审深议透;会后,相关工委根据调研报告或视察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的审议发言和会后提交的书面意见,及时起草审议意见初稿,注意过滤因条件不具备而无法落实的建议,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合法准确、具体可行”的正式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经常委会分管领导签发,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向“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正式发函交办审议意见,明确要求办理机构在限期研究处理并向常委会报告相关情况。
3、健全督办机制,提高审议工作的实效性。加强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工作是提高常委会审议工作实效的关键和保障。常委会坚持在实践中探索,不断完善审议意见督办机制,组织开展跟踪督查工作,促进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一是明确督办主体。审议意见一经交办,常委会即按照“对口负责”的原则指定相关工委作为督办工作的主体,加强与承办单位之间的联系,督促承办单位及时研究、确定方案、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二是动态掌握办理情况。常委会相关工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和兼职委员采取听取汇报、视察、暗访等方式,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承办单位,督促整改落实。三是主动帮助协调。对一些影响面广、办理难度大,或是由多个部门共同承办的审议意见,以及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解决的问题,常委会相关工委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的职权范围研究方案,支持、帮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问题。2008年5月,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了“积极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的审议意见。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申报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常委会责成城环工委跟踪督办,根据城环工委报告的情况,针对创建园林城市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多次组织规划、建设、城管、林业、园林、卫生、供电等部门协调商定解决方案;同时,充分发挥人大工作优势,组织代表深入群众广泛宣传,动员全体市民共同努力创建省级园林城市。2008年下半年,福清顺利通过创建省级园林城市验收。
4、建立再审机制,突出监督工作的延续性。为了保证审议意见得到有效办理,常委会改变过去收到承办单位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就终止监督项目的做法,实行连续性的跟踪督办。在收到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在最近一次的常委会会议上安排议程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对一些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或一些连续性的工作,如饮用水源保护,常委会结合实际延长办理时限,要求承办单位继续做好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相关工委定期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对于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审议意见办理情况不尽人意,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工作,常委会适时启动二次审议,重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针对性更强的审议意见,要求重新办理落实,进一步发挥审议工作的推动作用。2008年3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报告,提出四项审议意见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落实。在7月的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审阅了承办单位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要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由常委会城环工委继续跟踪督办。在11月份的常委会主任会议上,城环工委向主任会议报告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进展缓慢的情况,主任会议立即决定将该项目列入2009年的监督工作计划。2009年3月,常委会再次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报告,提出统筹解决市民的住房需求、改善旧城区居住环境、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速度和质量、全面提高住房保障管理水平等审议意见,进一步强化督办工作,有效地支持和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充分体现了常委会监督工作“关注民生、贴近实际”的特点。
近年来,福清市人大常委会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新思路,不断改进完善审议意见督办落实工作,促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提高了常委会的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扩大了人大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各方面工作。同时,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会前调研还不够深入,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会上审议发言不够积极,审议意见的针对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审议意见的跟踪监督机制还不完善,有时会出现审议意见的出台与办理脱节的现象;审议意见办理的责任追究未能用制度加以明确;审议意见的公开工作仍在探索之中。
督办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是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的必要环节,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所在。今后,我们将结合福清人大工作实际,围绕审议意见的督办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
1、努力加强自身建设。自身建设是常委会提高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的前提。为此,要组织全体组成人员加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创新监督理念,树立监督信心,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监督工作实践,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围绕审议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做到知根知底,全面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积极性,为提高常委会审议工作质量夯实基础。
2、精心制作审议意见。要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审议意见的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要由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认真整理、科学归纳,做到文字精练、观点鲜明。审议意见正式文件的形成,要经过认真研究和严格把关,反复修改审定,力求所有意见都能表达准确,符合实际,特别是对改进意见要具有可行性,以便于承办单位抓落实。
3、适时改进交办方式。审议意见作为常委会的集体意见,具有多数性、一致性和集中性的特点,作为监督法所规定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其行使职权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目前,我们是以常委会办公室行文的方式交办审议意见,在体现权威性方面还有所欠缺。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是否能够以常委会专用文书的形式交办审议意见,进一步增强审议意见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4、继续强化督办工作。跟踪督办审议意见是提高常委会审议实效的关键。要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继承中创新,不断完善审议意见督办机制,真到做到一抓到底,抓出成效。要努力创新督办方法,坚持“不越位、不代办”的原则,既严格督办又相互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审议意见有效落实。要探索建立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表决机制,在常委会会议上安排议程对“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的结果进行表决,对表决不通过的,退回重新办理并再次报告,维护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办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敷衍塞责、办理不力的承办单位,提出批评或予以通报,限期重新办理;对拖延、推诿,或顶着不办的单位,适时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形式,促其落实,直至问题解决,切实提高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听取的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都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而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保密、敏感问题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目前我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仅在一定的范围内向人大代表公开。随着代表和群众对常委会监督公开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正在与“一府两院”共同研究,探索监督公开与保密工作之间统一性,争取依托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逐步扩大审议意见以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进展情况与结果的公开范围,让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参与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同时也更好地理解和支持“一府两院”,共同推动审议意见办理工作,促进审议意见得到真正落实。
监督法和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规定有很多都是原则性的。在实践中,我们对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在认识上和执行上尚有许多分歧。建议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相关法规,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督办,研究处理结果的报告、公示和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实现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县一级人大常委会更好地操作和运用审议意见这一有效载体把监督工作不断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