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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7-03-15 信息来源:福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张在恩 字体:【】【】【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以及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笔者结合基层人大工作实际,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县级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然而,相对于监督、任免、代表等工作,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依然是人大工作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往往存在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不到位、重大事项决定权“虚化”的问题。主表现在:决定权使用意愿弱,被动决定多,主动决定少;决定权使用范围窄,决定内容难以把握、操作困难;决定权使用程序乱,决定前调研不够深入、论证不够充分;决定权使用效果差,存在“重决定、轻执行”现象,决定的效力需要进一步提高,等等。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县级人大常委会出现重大事项决定权“虚化”的问题,既有主观上的因素,又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1、认识偏颇。受“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传统权力运行模式的影响,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意义认识不足,没有从代表人民行使法定职权的高度来认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甚至顾虑对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多了,会被误解是向党委要权,同政府争权,把握不好分寸会越权。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过程中自缚手脚,主动决定的意识不强,根据党委部署及“一府两院”提请作出的决定多,根据人民意愿、社会需要等主动就某一方面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偏少,宁可“失职”,也不愿“越权”。

  2、界定模糊。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对象是“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和时限性,不同地区的重大事项不同,同一个地方的不同时期的重大事项也有所不同。目前全国人大尚未出台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专门法律,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作出具体的界定和说明;即使是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重大事项的规定仍然存在普遍性强、特殊性弱的问题。这些原则性规定,虽然给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预留了自由发挥空间,但同时也带来决定权行使范围不好把握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消极性。

  3、职能交叉。做好人大工作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而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和政府行政权之间存在职能交叉、权限不明的状况。在具体操作程序上,地方上的很多重大事项,一般都是由党委决定,政府向上请示报批、执行;或者是党委政府讨论、决定时,邀请人大常委会个别领导列席,按惯例就算是通过人大了,无需人大常委会再作决定。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如城乡总体规划、行政区划调整等,往往是由党委、政府领导提前和人大常委会领导非正式沟通,然后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审议表决,走程序现象比较明显。

  4、机制不全。首先,宪法法律对于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运作程序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县级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程序的规定各不相同,大多数规定得比较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特别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调研论证机制,决定前调研的深度、论证的充分性不够,审议难以深入,这是影响重大事项决定质量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由于现行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决议决定缺乏有效监督和科学评价,特别是缺少必要的问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导致存在“重决定、轻执行”的现象,弱化了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效果。

  5、能力欠缺。一方面,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较以前有较大提高,但对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科学决策能力尚有差距,对一些长远性、全局性的问题如何行使决定权还看得不够准。特别是在审议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时,由于缺少专业人士的参加,所提建议、意见比较空泛,不能切中要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另一方面,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力量严重不足,人大机关行政编制较少,主任会议成员和专职委员的编制没有单列,再加上离岗待退人员,占去相当一部分行政编制,实际工作人员很少,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一人一委”的现象比较普遍。工作机构力量不足已经成为妨碍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建议

  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坚持一项原则。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工作的一部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其中党的领导是核心。县级人大常委会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党委意图,自觉把党委决策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政治依据、行动方向和指导原则,紧紧围绕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在事前征得同级党委原则同意的前提下,通过依法履职作出决议决定,及时把党的决策、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保证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2、培养一种意识。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落实宪法原则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是实现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绝不是向党委要权,与政府争权,更不是包揽行政事务。县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树立行使决定权的“权威意识”,不断增强行使决定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打消思想上的顾虑和认识上的误区,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增强行使决定权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超前性,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作用,变被动为主动,化消极为积极,理直气壮地行使决定权,对应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要求政府及时提请审议,做到既不“越权”,也不“失职”,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落到实处。

  3、明确一个范围。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准确有效地行使决定权,就必须对重大事项进行科学界定。中发[2015]18号文件明确指出,“地方人大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范围,包括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项目等”。按照这个指导原则,县级人大界定重大事项应当把握四条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重大事项的范围。《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四条确定6个方面“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五条确定16个方面“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确定。二是全局性原则。确定重大事项必须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着眼于本行政区域内全局、根本、长远的问题。三是群众性原则。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都应当确定为重大事项,适时作出决定。四是可行性原则。确定重大事项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对事项的性质、影响范围和重要程度进行科学研判,保证确定的重大事项是广大人民群众所迫切需求的,是经过各方努力能够推进的,而不能是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愿望的,抑或党委、政府目前无法解决的事项。

  4、健全一套机制。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过程由调研论证、作出决定、执行决定、跟踪监督、反馈评价等环节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机制,保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有章可循。一要完善协调互动机制。坚持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健全人大与“一府两院”联系沟通和协调互动制度,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政府行政权的关系。二要完善调研论证机制。围绕即将付诸表决的重大事项,组织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专题调研,全面了解情况,及时掌握材料;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群众的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三要完善审议表决机制。要进一步规范审议方式的选择与确定、决议决定的表决通过、印发公布等程序,及时交“一府两院”付诸实施,并且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四要完善监督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反馈评价制度、跟踪监督制度和问效追责制度,把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紧密结合起来,运用法定监督手段加强跟踪督办。对于决议决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于决议决定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适时启用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督促执行机关贯彻落实好决议决定,切实维护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打造一支队伍。县级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能作用,必须全面加强常委会和机关自身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人大工作队伍。一要强化学习,全面理解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与人大行使职权相关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意识、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严格依法按程序行使职权。二要优化结构。结合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适当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专职人员的比例,将更多具备政治、经济、法律、管理、教科文卫、城建、环保等专业知识的优秀人才充实进常委会组成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决策者的综合素质。三要充实力量。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力量薄弱问题,健全常委会办事机构,充实常委会工作机构力量,并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法制、财经等专门委员会,配齐配强组成人员,为人大常委会行使好法定职权提供组织保证。四要改进作风。努力践行“三严三实”,切实改进常委会和机关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安排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准确把握社情民意,提高审议议案、作出决议决定的质量。

  中发[2015]18号文件及省委配套文件,对县乡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出了明确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全面落实文件精神,认真研究,总结经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地方实际,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为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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