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福州考察时提出的“继续把这座海滨城市、山水城市建设得更加美好,更好造福人民群众”的嘱托,更好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能作用,2023年7月19日至20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在榕部分省人大代表开展生态司法保护专题调研活动。调研组实地察看了永泰县嵩口镇嵩口法庭、梧桐镇坂堤村和坵演村的古树名木司法保护工作示范点等,通过实地观摩、座谈交流,详细了解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摸清困难和问题,研究思路举措,为推动生态司法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福州贡献代表智慧和力量。
近年来,福州市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擘画的美好蓝图,积极融入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不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在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方面进行了诸多尝试和探索,取得显著成效。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惩罚、调处、修复、预防一体推进,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为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司法保障。相关部门厚积薄发、持续创新,全面深化品牌建设,在完成打造“守护自然‘1+5’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框架”2.0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保护范围,提升保护水平,实现生态和文态的一体保护,构建全区域、全体系、全要素的“审判引领+文化保护+自然保护”3.0版。其中,闽江河口湿地生态司法保护基地被评为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司法“十大体验基地”;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古厝文化保护工作双双入选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司法“2020年十个创新亮点”。
成绩有目共睹,问题不容忽视。调研组在调研中发现生态司法保护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短板。一是生态司法保护覆盖面还需拓宽,宣传力度亟待加强。对古厝文化、江河湿地、海洋环境、野生动物等重点生态领域的司法保护仍需进一步提升和探索。宣传工作有待加强,全民环保意识有待提升,全民共治社会氛围还需继续培养。二是科技支撑存在短板,技术优势发挥不足。缺乏完善的数据库和区域网格,现代信息技术与生态司法保护工作融合度不够,数字科技利用率不高。三是环境司法惩治力度尚小,司法效率节奏偏慢。惩治手段刚性不足,存在着有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刑事手段重视不够的问题,基本停留在罚金处罚阶段,惩治教育效果不佳。四是生态司法品牌建设亮点较少,部门协同联动存在壁垒。生态司法品牌有限,可推广性不够强。相关部门间信息互通、协调联动不够,无法构建起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执法司法衔接和协调配合机制。
针对发现的问题,结合专题调研,调研组建议:
一、积极创新宣传方式,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常态化宣传机制,拓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覆盖面。保持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积极构建适应大数据时代需求的全媒体、立体化宣传机制,拓展宣传载体。通过电视、报纸以及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渠道进行宣传报道,多渠道展示和宣传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的成效。一是建立健全“6·5”世界环境日、“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8·15”全国生态日集中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绿皮书”、集中公开审判典型涉生态环境案件等形式,加大对工作进展、治理成效的宣传报道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度,推动形成全民共治格局。二是以更丰富生动、更贴近人民生活的形式,推动生态司法保护宣传进学校、进企业、进村巷、进田间地头,大力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发挥庭审教育功能和法院裁判的引领作用,选取典型案例开展巡回审判,通过以案释法、法官说法、现身说法等形式,在全社会激发“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链式反应。
二、提升科技支撑水平,完善技术专家参与机制,提高生态环境案件审判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探索以更加智能的方式预防和解决环境纠纷,促进信息技术与环境司法深度融合,提升环境司法便捷性、高效性和透明度,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一是为适应专业化审判要求,针对生态环境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类型新等特点,从环保、林业、园林、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选任一定数量的专家,打造生态审判专家咨询库,为审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二是完善“专业审判+专家辅助”审判模式,不断拓宽专业人员参与生态环境案件审理的渠道,探索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技术调查官制度,在生态损害、环境污染评估、鉴定、修复方案确定、专业事实查明等事项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重点针对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数额等核心要素给予技术支持,有效提升生态司法保护的专业化水平。
三、宽严相济,严格审查,加大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震慑力度。注重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围绕打响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形成生态司法保护的高压态势。一是及时掌握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坚决惩治多发性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重点惩治盗采滥伐林木、非法捕猎、非法采矿等破坏资源型犯罪,集中打击非法排放、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等犯罪,发挥刑罚威慑作用,彰显法律严惩立场。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严而有度,宽而有节,罚当其罪,对积极组织、涉案次数多、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人,坚持依法从重处罚,慎用免刑或非监禁刑措施。三是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协调的优势,妥善处理群体性环保行政争议,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定期交流行政机关应诉、行政执法、行政争议化解、司法建议反馈等情况,推进司法监督与行政执法有机结合,统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判的法律适用。
四、守正创新,多方联动,塑造协同共治的生态司法保护新亮点。充分发挥首创精神,结合当地资源禀赋,精心策划各具特色、“一院一品”的优质项目,积极打造生态司法保护“地域名片”,推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上层次上水平上规模,让更多优秀成果在国家级、省级媒体上崭露头角、登台亮相。一方面,从生态保护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着眼,打破部门单兵作战、区域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建立多部门、多层次、跨区域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持续优化闽东北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和壁垒,不断加强闽江、敖江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生态司法协同保护模式,构建起共饮一江水、共抓大保护的格局。促进“林长制”“河长制”与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融合,实现“驻林长办、河长办法官工作室”在两级法院全覆盖,联合开展山林、河道整治、巡护活动,强化动植物保护、生态系统修复治理等问题磋商。另一方面,加强生态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联动,与检察、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职能部门协作联动,共建“打击、协作、修复、治理”一体联动机制,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合力。推动和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公众有奖举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等机制,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