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4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软木画技艺的保护,继承和弘扬闽都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木画技艺的保存、传承、创新和发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软木画技艺,是指始创于福州,以栎树的木栓层软木为主要原料,通过雕画结合的方式,融合浮雕、圆雕、透雕等技法,经过设计、画图、运刀、布景等步骤进行作品制作的艺术表现方法。
第四条 软木画技艺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传承为主,鼓励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软木画技艺保护工作的领导,编制软木画技艺保护专项规划以及行动计划,扶持和促进软木画产业的传承发展。
晋安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软木画技艺保护工作机制,制定区域性整体保护措施,做好软木画技艺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软木画技艺保护工作:
(一)软木画技艺的调查、记录、整理;
(二)软木画行业人才的培养;
(三)软木画技艺的研究、交流、宣传、展示等活动;
(四)软木画技艺保护基地的建设与维护;
(五)软木画精品的征集、收购;
(六)获得大型展赛荣誉的软木画从艺人员的奖励;
(七)符合条件的软木画从艺人员和销售网点的补助;
(八)在软木画技艺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软木画技艺保护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软木画技艺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文化和旅游、财政、教育、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软木画技艺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软木画行业协会应当广泛吸纳软木画从业人员,加强服务、指导、培训和行业自律,发挥其对软木画技艺保护的组织和桥梁作用,促进软木画技艺传承和发展。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软木画产业集中区域建立集生产、销售、展示、研发、交流等功能为一体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软木画技艺保护基地。
对于入驻保护基地,并且开展软木画技艺记录、整理、培养后继人才等传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软木画技艺的调查、记录、整理工作,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多媒体形式,对软木画技艺进行数字化保护。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软木画技艺保护示范工作室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软木画技艺保护示范工作室应当记录、保存技艺流程和相关资料,传授软木画技艺,培养后继人才,开展软木画创新研究和展示交流活动。
软木画技艺保护示范工作室的评审、考核、奖励以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软木画技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名艺人的认定、评审工作,鼓励软木画从业人员参加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市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高等职业院校采取下列措施,促进软木画技艺发展:
(一)设置软木画相关专业或者专业方向,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专项奖学金;
(二)联合软木画生产企业建立软木画人才实训基地,培养软木画专业人才;
(三)建立软木画技艺传承保护研究机构,开展软木画技艺与文化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软木画从艺人才培养,建立完善年轻艺人和学徒生活补助机制,加大优秀艺人的扶持力度。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三坊七巷、上下杭等历史文化街区的资源,合理布置软木画销售网点,给予租金减免或者财政补助,支持软木画的推广。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征集、收购软木画精品,交由市博物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公共文化场所收藏、展示。
第十七条 市博物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应当设立软木画专区,用于收藏、展示软木画精品和软木画相关作品、实物、资料。
第十八条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化艺术节、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等,展示软木画技艺。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公园、景区、特色街区、机场、火车站和公益广告牌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宣传软木画技艺。
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软木画技艺的宣传活动,普及软木画技艺知识。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研发软木画新品种、新工艺,开发软木画衍生品、宣传品和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工艺美术品。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举办软木画创新创意等工艺美术赛事,促进软木画技艺创新发展。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软木画技艺传承和传播:
(一)成立研究机构,开展软木画技艺研究和创新活动;
(二)出版软木画技艺相关专著、著作等文献资料;
(三)参与国内外文化艺术相关比赛、展销等经济文化交流活动;
(四)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展示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软木画技艺保护示范工作室、市级工艺美术名艺人评审中弄虚作假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予以撤销,责令返还已经取得的补助、奖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软木画技艺保护工作中有其他骗取补助行为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返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软木画技艺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软木画精品是指:
(一)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命名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作品;
(二)省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认定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的作品;
(三)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型展赛的获奖作品。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