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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表时间:2023-07-11 信息来源:市人大常委会 字体:【】【】【
〔十六届〕第十一号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已于2023年7月5日经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10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9年11月5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29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3年7月5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进行。 
  主任会议的决定,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主任会议的有关议程。需要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有关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的有关议程。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研究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准备事项,拟订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程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讨论或者确定其他准备事项。
  (二)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和决定不公开会议有关议程;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列席人员、分组会议召集人。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调整会议列席人员范围,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连线方式出席会议。
  (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四)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将议案和报告、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可以决定终止审议或者决定延期审议有关法规案。
  (六)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提出组成人员名单,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七)依法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
  (八)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研究常务委员会公告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某项工作或者某个问题的专项报告。
  (十一)讨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事项,提出有关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的事项。
  (十二)研究经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并授权主任会议审定的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一般性修改或者个别文字修改。
  研究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十三)经常务委员会授权,审议经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意见。对法规需要进行原则性或者重大修改的,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法规条款的一般性修改或者个别文字修改,由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修改后的法规及说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十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性文件等。
  (十五)讨论确定由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视察活动和评议工作等有关事项。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十六)检查督促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检查督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七)讨论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十八)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依法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意见。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撤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十九)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召开日期、会议地点及列席人员,由办公厅提出建议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办公厅负责组织落实会议通知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厅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组织实施。办理、实施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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