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7日在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林 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和《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省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现将2025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年来,法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和雷成财副主任的直接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审查了28件规范性文件,办理了11件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不断加强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为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在我市的有效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握备案审查工作正确方向
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深刻阐明了备案审查在保障宪法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中的重要作用,为地方人大在新时期高质量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法工委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建立常态化学习机制,定期组织全体干部开展专题学习和集中研讨,确保备案审查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同时,紧密结合福州实际,主动将备案审查工作融入推进法治福州建设、市域治理现代化的整体工作中去考量和落实。严格遵循宪法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切实把市委关于法治建设、市域治理的要求贯穿文件审查全过程,为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福州提供有力支持。
二、聚焦“三有”要求,依法履职强化监督实效
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严格落实备案审查各项制度规定,切实发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的重要作用。
(一)坚持“有件必备”,扎实履行备案职责,切实做到应备尽备。严格按照省备案审查条例,规范备案程序,加强对报备机关的沟通指导。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1件;共收到备案规范性文件28件,其中,市政府规章1件、其他规范性文件27件。一是报备规范有序。各报备机关的制度意识与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做到在规定期限内“有件必备、规范报送”,为后续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二是实现平台报备。实现报备、接收、登记、分送、审查、反馈和存档各环节在线运行。去年以来,各报备机关均已经通过省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完成规范性文件的报送与流转,确保报备的及时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三是及时更新信息。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数据库动态维护的要求,协同“一府一委两院”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已入库的文件定期开展复核,及时更新文件信息,确保数据库内文件真实、准确、有效。
(二)坚持“有备必审”,着力提升审查能力,确保监督精准有效。严格按照备案审查工作规程,扎实推进形式审查、分送审查和综合审查,做到审查全覆盖、标准不降低、程序不走样。一是规范开展形式审查。对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工委统一接收,对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时限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从去年审查情况看,各报备机关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备程序,报送材料总体规范、完整,未发现因形式要件不符而退回补正的情形。二是有序进行分送审查。在完成形式审查基础上,根据文件内容所涉领域,及时将文件分送相关专(工)委开展审查把关。全年分送监察司法工委审查《关于建立行政争议诉讼导入复议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2件,分送预算工委审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16件,分送城环工委审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工作的意见》等6件,分送教科文卫工委审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入境旅游若干措施的通知》等3件。各专(工)委均立足各自领域,结合行业特点、管理实际和政策背景,对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查。三是深入实施综合审查。在形式审查、分送审查基础上,法工委围绕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同上位法相抵触、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要求,开展综合审查。特别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20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审查,逐件审查合法性、合规性隐患,切实保障重点领域文件合法合规。
(三)坚持“有错必纠”,彰显制度刚性,督促问题文件及时整改。法工委始终坚持法治统一原则,对于审查研究中发现的与上位法相抵触、与改革发展要求不适应、或存在明显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沟通协调,督促制定机关及时纠正,确保“有错必纠”要求落到实处。2025年,发现并纠正了3件规范性文件。法工委和预算工委审查发现,市政府规章《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非本市五城区出租车不得从事起点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出租车营运活动”与《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区域内经营;或者根据乘客的需要往返于车籍地与非车籍地之间,但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不一致,经与制定机关沟通,该内容已作修改。对公民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审查建议,法工委和城环工委审查认为,该文件的部分内容与民法典不一致,经沟通,制定机关表示将尽快修改该文件。对公民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内容及相关事项的告知函》审查建议,法工委和城环工委审查认为,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现行有效的上位法不一致,经与市司法局共同督促纠正,制定机关已经废止了该文件。
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要求,将规范性文件的动态清理作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的重要抓手。去年,按要求组织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专项集中清理工作,对全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梳理。经梳理,未发现存在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精神及原则相抵触,需要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此次清理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各制定机关及时开展常态化清理的意识和责任,确保制度规定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国家法律同心、同向、同行。
三、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效
一年来,坚持守正创新,紧紧围绕制度完善、流程优化和能力提升等基础性环节持续用力,健全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转高效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为推动我市备案审查工作提质增效提供有力保障。
(一)完善备案审查法规依据。2025年新修改的《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贯彻了省备案审查条例的修改要求,完善了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一是优化内部审查流程,明确规章备案后由法工委分送有关专(工)委研究,必要时提交法制委员会审查。二是拓宽审查启动渠道,增加了市监察委员会作为审查要求提出主体之一,并统一审查程序。三是规范规章备案材料要件,增加“公布情况”和“立法依据表”,提升审查工作的规范性与实效性。
(二)加强学习提升专业能力。坚持在实践中学习,通过交流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去年2月,法工委备案审查处主动赴市委办公厅法规处开展专题座谈,学习市委机关对党内法规审查的经验做法,并就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与队伍能力建设进行深入探讨。通过学习,更加准确把握审查标准和对审查发现各类问题的处理方法。
(三)加强对县(市)区人大的指导。认真落实省备案审查条例中关于加强对下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指导的要求,通过政策解答、业务咨询、个案指导等方式,加强与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常态化联系。同时,继续推动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落实听取和审议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均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完成报告审议,备案审查制度的基层实践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
四、2026年备案审查工作思路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奋勇争先突破年”。做好新一年的备案审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动适应深化拓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建设更高水平法治福州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为主线,以审查质量为核心,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推动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开展。
一是提升备案审查工作实效。不断优化审查工作流程,准确把握审查标准,切实提高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精准度。做好依申请审查,对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按规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依法办理、及时反馈。做实主动审查,对报备文件逐件开展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纠错。做深专项审查,结合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人大部署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民生保障等市委中心工作,有侧重地选取部分文件开展重点审查。规范移送审查,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建议和问题,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加强沟通,督促其依法处理、及时反馈。
二是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持续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案例分析、业务交流,提升审查人员的政治素养、法律功底和实务能力。加强对县(市)区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通过业务交流、问题反馈等方式,与基层审查人员互学互鉴、共同提升审查能力。持续用好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升平台使用效能和数据规范性。探索人工智能在文本比对、风险提示等方面的辅助应用,为审查工作提质增效提供技术支持。
三是拓展社会参与渠道。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作用,深入基层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企业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有效发挥法工委委员的立法专家智库作用,依托其专业优势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咨询论证和专业支持。
四是深化理论总结与宣传引导。加强备案审查理论和实务研究,开展备案审查典型案例分析,总结我市备案审查实践经验。鼓励支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立足本地实际,积极打造备案审查工作亮点品牌。加大面向社会公众的备案审查宣传力度,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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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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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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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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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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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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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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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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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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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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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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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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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规〔202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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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废止关于贯彻省政府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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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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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办规〔202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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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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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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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办规〔2025〕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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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等三份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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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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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规〔2025〕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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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赔)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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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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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办规〔202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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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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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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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办规〔202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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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共享单车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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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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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办规〔202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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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培育软件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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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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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规〔202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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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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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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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办规〔202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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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商贸物流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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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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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办规〔202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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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住宿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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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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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办规〔202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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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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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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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规〔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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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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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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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办规〔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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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工业仓储用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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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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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办规〔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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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入境旅游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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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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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办规〔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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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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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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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规〔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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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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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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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办规〔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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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福州市支持重点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八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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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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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规〔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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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助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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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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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规〔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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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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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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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办规〔20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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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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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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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规〔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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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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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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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规〔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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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方案(2025-2028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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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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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办规〔20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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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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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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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办规〔20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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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关于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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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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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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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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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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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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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中法〔202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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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行政争议诉讼导入复议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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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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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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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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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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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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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人大〔202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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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动员全县人民加快融入主城区建设新闽侯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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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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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人常〔202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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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一流法治城区建设2025年重点推进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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