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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群租房有法可依(二)
发表时间:2020-04-17 信息来源:福州日报 字体:【】【】【

为您解读整治群租房法律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选登第二批相关法律条款

  继15日在本报刊登部分群租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后,今日市人大常委会继续通过本报开展普法宣传。此次选登内容涉及三部法律的5条规定,市民请看仔细。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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