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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群租房有法可依(三)
发表时间:2020-04-20 信息来源:福州日报 字体:【】【】【

为您解读整治群租房法律依据

市人大常委会选登第三批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今日市人大常委会继续通过本报开展群租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此次选登内容涉及两部法规的3条规定,市民请看仔细。

  1.《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2.《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九)擅自搭建、封闭阳台或者装修、改造建筑物外墙、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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