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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获通过
发表时间:2023-08-31 信息来源:福州日报 字体:【】【】【
   备受关注的《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法规征求意见稿共收到意见建议5376条,除去调整范围之外的建议,约六成被采纳,是我市在立法实践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生动案例。记者昨日就此专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同志。

  明确调整范围及主管部门
  《条例》明确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于军用犬、警用犬、服务犬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
  《条例》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养犬相关违法行为。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即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督促养犬人依法登记;农业农村部门(鼓楼区、台江区由区政府指定)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管理和疫病监测,监督指导狂犬病犬只以及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惩处虐狗及放开养犬建议为何不采纳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同志说,在征求意见中,很多人尤其是爱狗人士强烈建议要严惩虐狗行为,但这个建议经过研究没被采纳。“因为法规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犬之间的关系,即核心是养犬人与养犬人的关系、养犬人与不养犬人的关系。所以,法规里有关于犬只收容、遗弃的相关规定,但没有虐待犬只的相关规定,这块内容属动物权益保护,有上位法进行调整。”
  还有一块内容也是公众反映强烈但没有吸纳,即放开每户限养犬只数量规定。“法规规定每户限养一只,是因为城市空间有限,加之社会管理需要成本,所以不赞成市民养很多只犬。”市人大法制委负责同志说。

  已养多只犬 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即可
  在征求意见时,关于每户限养一只犬的规定在网友中反应较强烈:“我已经养了三只怎么办?”“真要限养,也得有个过渡期。”……针对这些问题,《条例》采纳公众建议,规定了60天的登记期,已养多只犬的市民,只要不属于禁养犬,只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即可。“总算放心了!”家里养了三只犬的任女士开心地说。
  《条例》规定,申请养犬的自然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独立住宅单元或者独户居住,每户限养一只。《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犬只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属于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的,养犬人可以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养犬登记。
  “超出的非禁养犬自登记后就能一直养到其自然死亡,之后新养的不超一只就行。”市人大法制委负责同志说。
  《条例》在就近便捷、简化登记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养犬人可通过“e福州”APP等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应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采集身份识别信息、接种狂犬病疫苗,在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后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此外,由于养犬登记证信息在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中已存在,为便利养犬人,在办理延续登记时仅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即可。
  据了解,这部法规设总则、养犬登记、犬只防疫、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与收容、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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