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7日经审议,表决通过《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法规紧密结合福州海域“自然海况特殊”“海上设施特别”“港口及临港产业特征”等实际情况,在不与上位法重复的前提下,更有效管用,更具福州特色。
法规共七章内容,包括总则,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海上客货运输安全,海上搜寻救助,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违反规定,最高罚款10万元。
我市有多家大型造船厂,新造船舶需要试航。针对这一情况,法规增加规定,要求船舶试航应当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适任船员,参与试航的人员应当接受试航作业安全培训和救生、消防演练。
法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布福州海域船舶碰撞高风险警示区,会同海洋与渔业等有关单位开展该水域巡航执法、防范船舶碰撞宣传教育,提升船员规范航行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特殊水域禁止运输危化品船舶航行,包括禁止装载剧毒化学品的船舶在长乐象屿码头以上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