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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获省人大批准
遇大风等恶劣天气 海上客船应停航
发表时间:2024-07-25 信息来源:福州日报 字体:【】【】【

  24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

  法规内容包括总则,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海上客货运输安全,海上搜寻救助,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违反规定最高罚款10万元。
  聚焦海上客货运输安全,条例对恶劣天气时客船的开航作了限制,明确有下列天气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船采取停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闽江口内港区水域能见距离不足五百米的;罗源湾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水域能见距离不足一千米的;“马尾—马祖”航线遇琅岐镇气象站预报蒲氏风级大于六级的;“黄岐—马祖”航线遇黄湾岛气象站预报蒲氏风级大于七级的。
  条例还就群众关注的海上休闲船舶航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开敞式休闲船舶的乘客应当穿着救生衣,不具备夜航条件的休闲船舶不得在日落后日出前出海航行。
  针对我市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通航环境复杂的情况,条例明确了通航密度较大的水域和桥区水域的特殊航行规则,规定在闽江口内港区、罗源湾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特殊航行规则。在闽江口内港区水域航行时,最高静水航速不得超过十五节。
  当下我市加快“海上福州”建设,海上风电场、养殖平台、文旅、体育等涉海项目日益增多。法规为此规定,建设海上风电场、海上养殖平台、海上文旅、海上体育等涉海项目,其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港口航运、海上通航管理和航海保障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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