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9日表决通过《福州市摩崖石刻保护规定》和《福州市消防条例》,这两部法规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分级保护管理是摩崖石刻保护规定最具特色的内容。法规规定,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实行一级保护,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实行二级保护,根据实际情况,对摩崖石刻本体以及周围环境进行保护;对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等价值,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的摩崖石刻实行三级保护,对其本体进行保护。同时,要求按照所分等级,采取不同频次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摩崖石刻进行巡查保护,一级巡保频次为每三个月一次,二级巡保频次为每六个月一次,三级巡保频次为每年一次。在巡查中,发现摩崖石刻存在开裂、风化、渗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法规还设置了鼓励提供摩崖石刻线索的条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未列入摩崖石刻保护名录的摩崖石刻信息,其所提供信息的摩崖石刻被列入保护名录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近年来,我市因电动车、自建房等引起的火灾数量所占比例较大,《福州市消防条例》针对这些问题设置了相应条款。在电动车管理方面,规定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按照要求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在建筑内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设置单独的防火分区和警示标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鼓励住宅区安装智能管控系统等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的设施。
在加强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法规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自建房的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并明确村(居)民自建房提供给他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遵守“经营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底层,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与住宿部分隔开”“在建筑内部不得使用易燃的装修材料”“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