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草案)》的意见。该法规征求意见时间自即日起至12月13日,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建言献策。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于2001年制定,2016年作了部分修改。作为“管法的法”,《立法条例》自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立法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去年和今年,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分别修订了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了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以及新修改的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需要,有必要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本次修订结合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实际,根据上位法新规定新要求,对部分不相一致的条款作必要修改,同时将我市立法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写入其中。比如,增加部门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对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区域协同立法等内容,明确可开展“小切口”立法的事项,明确常委会要加强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系和指导等。
据悉,该法规已在10月底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初审,下月底提交二审。公众提交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逐条梳理并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到法规二审稿中。二审过后,还将提交明年初召开的市人代会,由市人代会审议表决通过后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