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健全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承办人;二是建立健全沟通互动机制。要求作为承办单位的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人大代表充分沟通,取得人大代表的理解,着力降低承办件的不满意率,使代表的意见、建议、批评的办理质量得到全面提升;三是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于优秀的承办单位、承办人给予相应奖励,对于因主观原因造成人大代表不满意的承办单位、承办人依法追究责任;四是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区政府各部门和派出机构在法定职责、职权范围内无法解决的承办事项,应及时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分管副区长难以协调的要报区政府主要领导上会研究,绝不允许相互推诿造成人大代表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