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力求调研视察和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相结合,做到调研视察在先;二是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主动自查与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相结合,做到主动自查在先;三是执法检查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的培训相结合,做到培训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