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联络员制度。人大交办件统一由联络员接收,在收到检察院相关科室办结情况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书面报告或向代表反馈,对超办理期限、不认真办理的实行年终评先评优及干部任用一票否决。二是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规定。明确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作出审议意见的反馈及责任,明确通过走访、座谈、通信、发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加强与人大的联系。三是完善督办落实制度。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关注的具体事项列入督查督办范围,全面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由专人办理,定期催办,限期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