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参照《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政策,严守工作纪律,保守信访秘密,文明、热情,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市人大信访工作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半年研究一次信访工作。常委会每年的信访工作情况应当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领导应当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研究重要信访问题。
第四条 实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约访群众制度,具体约访制度另行规定。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对《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可针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组织专项视察检查和工作评议。
第六条 成立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常委会信访局。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指定一名干部负责信访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应与本级党委信访部门保持工作联系,沟通信访信息;与本级“一府两院”信访部门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共同研究“两会”期间有关信访工作。
第八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在主任会议领导下,对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负总责,指导、协调全市人大信访工作,研究、制定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协调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听取有关重大信访问题汇报,并研究处理意见;
(三)对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信访工作和重大信访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负责督促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认真落实主任会议有关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召集本级“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协调市人大常委会督办的信访问题,听取本级“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对市人大常委会督办的信访件办理情况的汇报;
(五)负责综合全市人大信访工作情况,每季度研究一次信访工作,通报一次信访工作情况;
(六)负责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授权的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有关信访工作事项。
第九条 信访局工作职责
(一)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送交的信访件;
(二)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同级党委交办的信访件,负责与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局进行业务工作联系;
(三)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交办的信访件;
(四)统转交办和发函交办信访事项,协调、督办和反馈办理情况;
(五)综合分析、定期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及全市人大信访工作情况、重要信访信息及交办信访事项的情况;
(六)提供常委会执法检查、评议等工作所需的重要、典型信访件;
(七)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约访群众工作的安排,反馈主任会议成员接访的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八)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内务司法委员会信访工作职责
(一)受理人民群众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送交的司法类信访件;
(二)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交办的信访件;
(三)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对口部门交办件的办理和信访工作联系;
(四)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重要司法类信访问题协调会议的安排、组织与落实工作;
(五)参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约访群众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与本委业务工作相关的重要信访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其他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信访工作职责
(一)办理人民群众向本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来信来访(属司法类的,转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
(二)负责省人大常委会对口部门交办的信访件的处理和进行信访工作联系;
(三)发函交办与本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业务工作相关的重要信访件;
(四)参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约访群众工作;
(五)向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与本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业务工作相关的重要信访动态和信访工作情况。
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反映的信访件,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处理。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程序
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群众来信来访:
(一)登记处理
1、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对所接收的群众信访件及领导批办件应及时登记处理,不得疏漏和积压,防止出现重复交办,多头督办;
2、属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直接处理;
3、属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发函交办,或转有关部门自行处理;
4、属同级党委及其部门、群众团体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转有关部门、团体处理;
5、属县(市)区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转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处理;
6、凡属不宜分流或下转的信访件,要做好保密工作,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存档备查;
7、属需转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处理的信访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发函交办并抄送相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属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对口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件,由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向对口联系的部门发函交办,并抄送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交办督办
1、对所有群众来信来访件,应按照信访工作原则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统转交办或发函交办,也可视情交相关部门处理;
2、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统转或发函交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和反馈;
3、常委会领导的信访批示件,应按照批示意见交办,并根据要求及时向批示的领导报告办理情况;
4、承办单位对全国人大、省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统转交办和发函交办的信访件要认真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5、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对发函交办的信访件,由发函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督办;
6、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对发函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未按交办时限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或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符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可派员检查承办单位处理情况。必要时,经常委会领导批准可查阅、调阅有关案卷,提出进一步办理的意见;
7、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在自行办理信访件时,要深入调查,核实情况,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8、对各承办单位办理信访件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局要进行分析和通报;对拖延不办或拒不纠正错误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必要时,要给予通报。
(三)答复反馈
1、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办理常委会领导信访批示件情况,应向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反馈;
2、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凡属市人大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相关的办事机构给予口头或书面答复;不属市人大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向来信来访者告知转到哪些部门处理;
3、承办单位对全国人大、省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同时书面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局。逾期不能办结的,要说明情况或作出阶段性反馈。
(四)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
1、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局每季度对信访信息进行专题分析,每半年和一年对信访信息和信访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意见建议等;
2、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局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开展监督工作以及为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研等,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紧急来访事项,应立即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及来访者所在地有关部门派员配合,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对所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仍坚持不合理要求的来信来访者应进行法制教育;对有过激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人员,按照《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